2012年9月29日《中国之声》报道,我国将立法保障“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是指在对动物的饲养、运输、拍卖和屠宰的过程中,对畜禽主、饲养管理人员、研究人员、运输操
作人员、拍卖市场人员和屠宰人员规定的对动物的处理行为关注。
“动物福利”,立法予以保护,体现了人对生命的敬畏之情。敬畏生命就是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
的生命意志,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只有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谈得上对动物福利的尊重,
才能让尊重动物福利的行为落到实处。也是对公众进行尊重动物福利教育的过程,也是考验公众对动物福利认识程度
的过程。保护动物福利的真正目的是发扬人们的爱心和培养孩子们的爱心。社会上有很多人已有这份爱心,只是希望更
多的人有这种爱心。真正爱动物的人,一定对人也有爱心。提倡动物福利,对动物福利予以立法,并不是采取偏激的行动
以达到目前还做不到的事情,而是提倡爱心,对人、动物、甚至对社会都有益处。
立法保障“动物福利”,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未按人道方式宰杀动物、未对受伤或患病动物给予必要治疗等
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将动物福利内容写入动物相关立法在我国还是首次。
举例,如规定养鸡场主必须给鸡有一定时间的休息,不能24小时亮灯催鸡生蛋;运输、拍卖过程中不应使动物太
挤、压伤,乱打;屠宰过程中给动物以麻醉后屠宰;
不保护“动物福利”,会对人产生的危害。如狂犬病、疯牛病,人吃了有病的动物食品,影响人的健康;吃24小
时催生的鸡蛋,对人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