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
大家好!本人姓名周德刚,现任射阳县商务局副局长。由于我在县级机关工作时间很长,又有在组织部门工作过的经历,想必你们中的大部分知道我的存在。
去年十一月,我在县院住院。这天早上是党的十八大开幕,我的手机里却从检察院传来了噩耗,本人在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资金发放中,涉嫌渎职,已被立案查处。一同立案的还有已经退居二线的前任副局长。
早在去年上半年,已经有两人因此立案,一位是商务执法大队的大队长,另一位是执法大队原来的会计。我也作为证人去过检察院做过谈话记录。因为追查的时段是2008年到2010年,我是2010年底调到商务局任职,次年的四月份才接到分工,与此工作在时间上没有交割,以为自己不会扯入其中,没有找人通融,以免招来“此地无银”不必要的麻烦。
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是宰杀过程中,发现的死猪和病猪,以及不合格的肉品,包括不能食用的有害腺体,要进行焚烧、深埋或化制,中央和省以及县级财政对屠宰企业或个人的损失给予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占75%,县级财政配套25%。资金的下拨是先预付,后决算,预拨资金按上年屠宰量的0.4%测算,2010年的标准是每头病死猪的补贴580元,不合格肉品累计90公斤折算一头。每年中央和省财政下拨到射阳的专项资金90多万。
无害化补助是2008年六月份启动的,文件发到县一级已经是九月份,补助时限却要追溯到2007年第四季度,文件滞后,相关表格只有后补,县商务局依据各个屠宰场规模按比例造表,经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的签字同意后,报到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下去。财政部的财建[2007]22号文件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也发了文,对无害化资金的监管提出了规范化要求,直到去年相关人员被立案后,我们才知道有这个文件。县商务局的做法始终得到市商务局、县领导和财政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从2008年九月份开始,县商务局对无害化处理开始现场监管,但如何操作,上面没有统一要求。我县的食品系统十年前改制不彻底,遗留问题巨多,26个食品站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规模小,设备旧,经营惨淡,700多个职工生活困难,信访不断,目前已累计欠债超过3000万元。鉴于食品站困难状况,县商务局在无害化资金发放中,把关相对宽松,对上的表格不能说一点水份也没有,但总体额度始终控制在文件规定的0.2%到0.5%之间。外市外县也都是这么做的,用足用活政策,多争取资金。前年扬州检察部门对商务系统十多个同志立案侦查,锤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只有一名同志因渎职诉到法院,判免处。
这次县纪委也嗅觉失灵,重兵出击,却半途而废。治安大队因钱激奋,将半数的食品站长立为诈骗嫌疑人,加之陈洋食品站的管帐员已经被检察院送进拘留所,风声鹤唳,食品站长的素质本来良莠不齐,一下子被高压的阵势吓蒙了,有的甚至腿软走不了路,被人架着,警察要求说什么,他们就怎么说,乖乖地排起队交钱,公安局一天内收到160多万。公安的介入,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同时将我们推向更大的麻烦。尽管事后有三个食品站长向法庭出具了新的证词,表明在公安部门录口供时,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结果表明,他们新的证词没有得到法庭的采信。
在医院住了八九天,药费七八千,病情依旧。糖尿病是不可治俞的“癌症”,又惹上官司,身心俱损,感到有点撑不下去了。始终瞒着妻子,给她写了长信,以防我有意外不测,有个操作手册,不至于慌乱。这封信藏匿家中,只有我的好兄弟高知道,他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我夫人。
情绪稍有稳定,我就去检察院录口供。这次待遇与上次不一样了,上次录证人证言,与检察官平起平坐,这次是检察官高高在上,我坐的木椅子前面有个挡板,在电视上看过那样审犯人,好在检察官没有要求关上挡板,给我留了一点点尊严。后来还被动去了两次检察院,一次是盐城来了三个人民检察监督员,完全是走形式,一再强调我们配合。事实上越是配合,越是接近牢房。另一次是去公诉科,这天是今年三月一号,现场给我补了一份传唤通知,射检刑传(2013)52号。
去年12月份,我通过县人大司法委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这份申诉书也送到了县政法委、组织部和市商务局,寻求领导同情、重视和声援。申诉材料的原文如下:
本人姓名周德刚,现任射阳县商务局副局长,分工市场运行、商务执法和外资工作。最近,检察院将本人莫名其妙地作为“生猪屠宰无害化资金案”渎职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本人感到万分震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在检察院传唤谈话时,本人提出了强烈抗议。本人申诉的理由是:
1、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对全省2008—2010年度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本人是2010年底调入商务局工作,2011年3月份才接手分工,所以,2008—2010年生猪屠宰无害化工作与本人无关。
2、2010年的无害化补贴70万资金,虽然是在2011年发放,但无害化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是在2010年完成的。在资金发放过程中,本人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程序,没有任何差错。先由科室向商务局书面报告,局长吕签字同意启动发放程序,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县政府分管县长签批,本人没有在无害化资金补贴申领表上签字确。
3、内贸这块是局党组书记俞牵头负责,商务执法大队的财务是他直接负责,相关数据和文件都要由他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本人对2010年度无害化补助资金分配表,最初的数据是怎么形成的,最终数据是如何敲定的,并不知情,期间只是对合兴等食品站的数据提出过向下微调的建议。因为是2010年的数据,当年本人还没有到任,不便多问,只能提一些建议。职权与责任是对等的,谁签字,谁负责。
4、本人两袖清风,廉洁从政,踏实工作,在无害化补助资金上没有一分钱利益所在。 2011年以来的无害化工作正在走向规范,保障了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
综上所述,将来人列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时间上不符,与事实不符。请求各级领导关注此案,关心本人。请求检察机关撤销立案,还本人清白。
我还当面向县检察院一把手检察长许递交了这份申诉材料,许态度谦恭,说话和气,他是龙冈人,与我老家相邻,为套近乎,我还送他一本《梦里水乡》。许告诉我,因为我改动了数据,所以渎职,即使不改动数据,不制止专项资金违规下拨也是渎职。许还安慰我说,最后是免于刑事处分。许还一再强调是上面交办的。“上面”真的害死人。2013年11月22日中青在线报道,安徽淮北退休检察官举报8年前自办错案,因为是“市委某领导说了无罪也要起诉”。也许若干年后,也会有人良心发现,为我们呜不平。开庭后我还去找过许,向他反映,报表掺水,向上多争取资金,是各行各业的通行做法。许以闯红灯的例子来解释,交警逮住谁就逮谁,是我们运气不好。
县检察院对此案的小题大作,与县商务局的公关交流不到位直接关联。邻县建湖县商务局与我们面临同样的困境。去年底我在建湖开会,建湖商务局局长告诉我,他连续七天坐检察院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同情,自己勇担责任。后来建湖县就立案一人,事业性质的中层干部。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判缓刑以上将被开除,而事业性质人员,即使判缓刑,还将保留工作。射阳立案的四人中,三人是公务员,并且是科级领导干部。
真是万般的窝囊和冤屈,为射阳发展,为基层稳定,多争取资金,自己又没有贪一分钱,竟然沦为犯罪。今年元月25号,我执笔向县委徐书记写了一封求助信,通过分管县长徐女士转达。原文如下:
尊敬的徐书记:您好!
我们四人分别是县商务局协理员D,县商务局副局长周德刚,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Z,县商务执法大队队员S。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2008—2010年度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我县食品系统的26个屠宰场,由于当年改制不彻底,以及后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生产经营非常困难,积累了很多矛盾,背负着巨额债务。对上争取资金,扶持困难企业,化解社会矛盾,是各级领导一贯倡导的工作方针。因此,我们在无害化补助资金申报环节上把关得相对宽松,上报的数据有点虚高,台账资料不够健全。检察机关认为我们四人有渎职嫌疑,立案侦查。我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上存在着瑕疵,但造成这种过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上级文件传达滞后、财政与商务部门错位等。我们是出于公心,凭着良心,个人没有一分钱利益。将我们立案,我们感到万分的冤屈。最高法与最高检刚刚公布了办理渎职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对照新的规定,我们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回想辛辛苦苦、循规蹈矩工作几十年,最后却是失去公职、失去饭碗、失去自由的结局,我们几乎失去了生活的信心。我们恳请徐书记宽大为怀,对市县检察部门施加影响,争取对我们四人免于起诉,将案件终结在检察部门。我们将以更加努力的工作回报徐书记对我们的宽容和关爱。
最初检察院侦办案件时,徐书记呈表态,只要大家不拿钱下口袋,就不会追究的。吕在商务局全体人员会议上也是这样宣布的。只是后来办案进展偏离轨道让徐书记始料不及。今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八,徐书记看市场供应,我在文峰超市门前等他。书记一下车就告诉我,他已经跟市检察院沟通过,要我们配合一下走个程序,结果对我本人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县委组织部鞠部长一直为此案与高层对接沟通,并要求我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担当。组织上会充分考虑,对个人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领导关心的话,才让我有了点过年的心情。
三月份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关于我的内容摘录如下:被告人周德刚于2011年6月底至2012年1月间,在本县2010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领程序中,滥用职权,分配财政预拨指标,编造虚假申领材料,本县各食品站领取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人民币共76.73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29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还以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提出量刑建议,最高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县法院四月九号在审判大厅开庭,法庭辩论集中在两点,一是文件的滞后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可避免的渎职。二是渎职罪是一种结果罪,关于造成损失的数据认定,控辩双方有很大的出入。我测算过,全县的年屠宰量在25万头左右,每头猪的有害腺体平均超过400克,每年的无害化处理实际损失应该在70万到80万之间,2010年的无害化补助,我县还向国家退还了17万元。可是检察院对有害腺体部分不予认可,是没有道理的。
我们的律师团是公正律所的,领衔的是知名法学家、省内著名律师王立林。虽然王立林不是我的指派律师,但也为我作了辩护。他指出,我刚从组织调到商务局,刚刚接到分工,就被追究渎职,换了在座的每一位法官和检察官,如果在本人的位置,同样今天也会站在被告席上。一位退休的老检察官告诉我,这在法律上叫客观归罪,应当注意避免的。开庭前我打了个腹稿,本想在法庭上轰一炮,律师劝导我,态度要好,刺激法庭,会更麻烦。法庭辩论时,王立林律师指出,此案时间跨度三年多,无害化处理又十分零碎,仅凭相关人员的回忆,得出的数据是很模糊的。疑罪从无,大约、可能的东西是不能作为证据。控方的辩解,时过境迁,准确证据已经无法提取,全场大跌眼镜。
我委派的律师由于在调查别的案件时遭遇暴力,颔骨被打裂,不能说话,由别的律师代为读了辩护词。全文是:
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周德刚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的辩护人,现结合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周德刚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认为在滥用职权行为方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犯罪结果认定方面证据不足。
1、周德刚于2010年11月从县委组织部调到商务局任副局长,到任后一直没有明确分工,直到2011年4月才明确分管市场运行与秩序管理科、及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工作。2011年6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0年度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资金的发放文件,此时,周德刚实际已经了解了该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的程序,但没有严格要求各乡镇食品站及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依规定进行申报及审核,而是继续认可了工作人员依商务局此前三年对此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错误做法而形成的一份统计申报材料,并简单地对该拔付资金予以微调即参与核批,然后上报到县政府予以审核报批。他的这一行为的确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2、滥用职权犯罪不是一个行为犯,而是一个结果犯。即犯罪结果必须是该犯罪行为最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要达到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才应认定为重大损失。而公诉机关指控周德刚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9.298万元的证据,是认定其参与核批的2010年度违规发放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国家核拔的是76.73万元,而各食品站可依法享有的是27.432万元,其余的49.298万元无权享受。认定上述可享受的27.432万元,是事发后公安机关向各食品站负责人调查时,根据各负责人所自报的数据折算出来的。而该数据根本没有可信度,因为在此之前,各食品站均没有对各年度发现的病死猪及在屠宰过程中收集的有害腺体、病猪副产品进行收集和记录统计。他们在2012年接受调查时,均是根据自己的模糊记忆来反映情况。并且事后有多名被调查人均反映在公安和检察机关调查此情况时,即提出所报的数量远远低于他们实际发生的数量,但他们的这一异议没有得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认可和进一步调查。并且我省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是实行的“先拔付后清算”结算方式,省、市两级政府在预拔该资金时,也是在经过科学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才确认拔付资金的数目的。这一数目应该是能够反映出将来客观的发生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成本的费用数目。
二、本人认为周德刚的滥用职权行为也是一个无奈之举,周德刚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其无法克服的客观性。首先,周德刚是于2011年4月才明确分管商务局市场运行与秩序管理科、及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其涉嫌滥用职权、编造虚假申领资料、领取的是我县2010年度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按程序2010年的补贴资金,应有当年的各乡镇食品站据实申报的病害猪数量及无害化处理材料,以及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对此材料的审核结果材料作为发放基础材料,但因在此之前的三年补贴资金都是由商务局根据各食品站上交肉品检验费的多少和屠宰量的大小来分配给各食品站的,历年来都没有严格按照上述合法的申领程序组织材料和进行报批,所以2010年度的补贴资金发放,客观上也无法搜集到这些材料,以及按规定进行审核。如果严格按规定办事,那没有审核基础材料,就只能将该补贴资金返还给上级拔付单位,则客观上县政府争取的该补贴资金,各乡镇食品站无法享受,也必将损害这些企业本来也应享受的利益,因为病害猪,各食品站都收到过,无害化处理工作客观上也已做了。其次,商务局的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也客观上无法按程序审核。射阳二十六个食品站每年要屠宰几十万头生猪,各食品站即使发现了病害猪并进行处理,也没有通知执法大队,而如果都通知,执法大队一共八个编制加临时聘用人员、十几个工作人员也无法进行一一审核,故前三年的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商务局集体研究决定,采用按各食品站上缴肉品检验费的多少及屠宰量的大小来进行分配,且这一分配方案每年都是经过县、局领导予以批准同意的。周德刚上任不到两个月,就分管并决策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仿造此前的做法,也有一定的无奈性。
三、周德刚在事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滥用职权行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也能如实交待有关事实,其悔过态度是积极的。四、上述2010年度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也在事发后已由商务局协助司法机关予以全部追回,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并给周德刚一个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在正式聘请律师前,我们与律所的人有过多次沟通,他们表示,将我们四人立为渎职被告,并且三人是科级干部,历史上没有过,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罕见。如果真的这样认真地排查渎职,射阳至少还有上百个干部要被推上被告席。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院才是最大的渎职。各镇区买税收,买外资,多少公款流失,有多少人渎职?农字头这块不能揭盖子,一但揭了,好多兄弟又要倒下。
面对凶险的形势,我们开展了自救。辛苦和屈纳为常人所不知,甚至不愿意从检察院和法院的门前经过。每天晚上睡下去,总一遍又一遍地检讨自己,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尚有很多的不检点,也许必须通过人生的劫难才能救赎丑恶的灵魂。我们的自我营救从多个层面展开,通过一个好兄弟在江都的同学,联系到邗江法院朋友,复印了同类案件的判决书。主要还是依靠组织,取得领导的关心支持。县政法委召开“四长”联席会议,县法院向政法委提出两种处理意见上会讨论,第一方案是四人都免处,第二方案是两缓两免。我是第三被告,D与Z的压力更大。联席会议通过了第一种意见,并向市院作了报告。
不一样的讯息从不同层面传来,最后传来的坏消息令人失望和崩溃。八月下旬,那天我出差药都亳州,37度的高温,晚上接到Z的电话,说是上面没有认可县政法委的方案。突然间曹鬼附我身,发热怕冷,盖了两床被子,通霄不自主的呻吟,第二天我睡在车子后排座椅上,赶回了射阳。我们先找到县检察长许问情况,许告诉我们,市检察院主要领导在党组会上对射阳的做法提出批评,他专门去市院检讨领命。如果坚持判全部免处,检察院很可能要抗诉。我们又找到县政法委书记邱,邱对我们给予极大的同情,又表示无能为力。邱还谈到渎职案件与贪腐案不一样,往往都是无意犯罪,还专门请省检察院反渎局长来射阳上了一课。我们又找到县委徐书记,书记告诉我们,他与市检察院相关领导都沟通过,这样的结局让他也很费解,这样下去还有哪个干部敢于做事。
我与组织部长鞠始终保持密集的沟通。鞠是一位难得的干实事会干事的好领导,十分爱护基层干部,为我们专门去拜访市中院领导,向市检察院主要领导求情。县法院院长工作变动,迎新送旧,鞠抓住机会拜托市中院分管领导。县委徐书记在即将离任射阳之际,与市中院主要领导表明县委的态度。外围还有高层领导将关心带到了市县两级法院。密集的沟通似乎迎来事件的转机,11月20日,市中院刑二庭的法官来射阳开座谈会,听取不同层面相关人员的意见。会上县商务执法大队的同志详细介绍了无害化处理的真实情况,县法院分管院长提出明确的建议,他认为射阳的无害化处理一直在做,只是监管和资金下拨的流程不规范,无害化处理的实际损失甚至还高过上面的补贴。监管工作并不仅是商务部门一家,上级部门对射阳的做法一直是默许的,县级领导也是认可的。射阳的做法在省内和全市具有普遍性,干部的渎职行为主要是体制和制度造成的。射阳的屠宰面广量大,监管力量不足,也无法监管到位。此案的关注度很高,案件的走向直接影响到全县干部的精神状态,处理不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涉案的人员没有任何不当利益,主动配合办案,单位对他们的工作评价也很好。市中院法官表示,把在射阳的座谈意见向领导认真汇报,最终判决尽量兼顾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
各们同仁,我之所以要写这封信,一是告诉你们,我虽然不能算是个好干部,但一定是个清官,没有贪过一分钱,我对得起射阳的百姓,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二是想让你们以我为戒,争取项目和资金一定要谨慎,多做“死人”,不能用活政策,***最善长秋后算帐了。不然,也许你会与我一样,无意渎职,好心犯罪。基层公务员已经沦为最具风险的职业。我们的干部生活在指标里,税收有指标,项目有指标,外资有指标,内贸有指标,栽树有指标,计生有指标,火葬有指标,甚至精神病也有指标。长此下去,兄弟们必然与我一样,终究要死在指标里。
周德刚
2013年12月30日
(补记:悲愤地告诉大家,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白费,今天即2014年5月7日下午,D与Z突然被法院执行逮捕,押往射阳县看守所。案件宣判在即,估计D与Z将获实刑,我是缓刑。辛辛苦苦工作三十年,不贪公家一分钱,莫名其妙地沦为罪犯,最后落得一无所有。千古奇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