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我市出台建立职工的医保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案》“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精神和省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意见》“探索开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改革,拓展个人帐户功能,扩大保障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全市职工医保住院补充保险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个人医疗账户累计结余额超过一定数额者,可自愿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二是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份,保险费从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后个人帐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保险期限为3年,每人最多可购8份。三是参保者可以选择“还本型”和“不还本型”的另可获得一次性高额赔付。
盐城“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角色定位准备。鉴于个人帐户实际结余资金属个人所有,同时又是医保基金的一部分,是否投保的决定权在个人帐户持有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形成契约关系,授权医保经办机构划转保费。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同时发挥组织、引导,以规模优势争取参保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充分尊重参保人的选择权。个人在决定是否参保的同时,可在政府主导招标确定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中选择保险方,可以选择产品组合。三是突出大病保障。在住院医疗中,对特定重大疾病显著提高补助标准,更加贴合大病保障形势要求。四是注重可操作性,在基本医保住院补偿待遇不变的基本上,住院补助标准按次按天计算,定额补助与医疗费用高低无关,操作简易。五是注重参保便捷。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在医保中心设置窗口,开展服务。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