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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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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细则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细则 Empty2013-05-05, 16:02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细则
生成日期:2006-3-5 公开日期:2008-4-26 发布机构:39
索引号:JJ303-B0000-2006-005
文件编号:亭新发[2006]24号
内容概述:从多方面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充规定》,结合新洋经济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洋经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为盐湾村、北闸村和袁庄村。

第二条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包括:

1、1998年7月21日(含21日)户口在册,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与所在村组有收益分配关系,签定征地合同时户口仍然在册的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军官或专业军士除外,服义务兵役人员在服兵役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费,待退伍后,符合领取基本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3、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服刑、劳教人员在刑期或劳教期内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费待遇,刑期或劳教期期满后,符合领取基本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

1、户口在农村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户口虽在农村,但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含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3、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的挂靠人员、寄住人员、外迁人员、暂住人员;

4、因买房、挂靠等因素的非原籍所在地人员;

5、历次征地代劳已被安置人员;

6、其他不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为:

1、已征地部分的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殖部分;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以生产组为单位建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

年 龄
标 准

16周岁以下
实行一次性补偿4000元

男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
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90元

女16周岁以上至30周岁

男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
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100元

女30周岁以上至45周岁

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110元

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每月发放养老金200元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其它资金来源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结算与分配:

1、安置补助费。土地安置补助费按每人13000元记入个人帐户;如果该组部分土地被征用,按被征土地面积应有比例资金记入个人帐户。

2、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用按每亩9800元平均记入个人帐户;如果该组部分土地被征用,按被征土地面积应有比例资金记入个人帐户。非农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由村组集体所有。

3、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五个年龄段和对应的最高享受标准: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如果该组只有部分土地被征用,那么参保对象按相应年龄段和应有比例领取生活补助或养老金。

注:1、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对象中,一等残疾的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增发70元,二等残疾的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增发50元。增发的费用在社会统筹帐户中支出。2、对年满75周岁的高龄老人每年增发一个月即200元的养老金。3、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费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按期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七条 已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已领取土地补偿费的,应予退回。如不退回,可在生活费或养老金中逐月扣减。

第八条 上述领取标准将随亭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在社会统筹帐户中支出。

第十条 其他相关参保对象的界定:

1、户口性质的界定。根据原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城政发[2003]94号文件精神,以2003年5月1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前的户口性质为准。

2、婚进人员界定。凡是1998年7月21日之后的婚进媳妇,虽然不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户口在册的对象也列入本村组参保范围;凡是1998年7月21日之后的婚进女婿,如果具备招婿条件,有合法招婿文书并承担赡养义务,也列入参保范围。

3、16周岁以下人员的界定和补偿。在征地补偿协议签定之日户口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含16周岁人员),补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4000元,此类人员以后不再列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在征地协议签定之日前户口尚未申报的新生儿童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4、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其他人员,将严格对照省、市、区土地换保障的文件和规定,由被征地的村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村具书面请示报区土地换保障领导小组,经调查核实,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年满16周岁,男不满35周岁、女不满30周岁尚未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均须参加劳动预备役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其中未达初中毕业的人员实行劳动预备役培训;已达初中及高中、中技毕业,但未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劳动保障基层办事机构上报批准,可选择参加下期培训;因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碍和其他重症病人,不适合参加培训的,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经权威机构鉴定并获准,可不列入培训范围。

保障对象中男年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及其他大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劳动保障基层办事机构上报批准,可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待遇。

用地单位的“保安、保洁、保绿”等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岗位应予优先推荐安排。

第十二条 凡符合劳动预备役和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人员,三次不按照培训通知要求参加培训,视同自动放弃处理,以后不再安排培训和推荐工作,同时停发其基本生活补助费。

第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1、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学习有关土地换保障的文件,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2、村对照参保条件确定符合参保的对象(每个参保对象均要提供家庭户口簿、个人身份证、由户籍管理部门核定户籍范围、出生年月日、户口迁移、户口性质、家庭成员等情况);

3、符合参保的对象确定后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程序必须到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每个集体经济组织(自然组)公示地点不少于2处,公示内容为《参保对象条件》、《不符合参保对象条件》、《××村×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名单》、举报电话统一为8565333。无异议者填写相关表格报新洋经济区和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核定、审批。

4、接上级审批批复后再在村、组对参保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5、办理领取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的证卡。

第十四条 从2005年9月1日起,发生征地的村组,必须严格按省政府26号令的要求执行,何时征地何时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亭政发[2005]94号文件(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凡2005年8月31日前,村组土地被征用,且征地补偿费未发放或部分发放,都不得再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必须按照《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此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意见、承诺等,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亭政发[2005]94号文件规定施行时间一致,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亭湖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新洋经济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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