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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征地拆迁案件对征地批文复议决定不服申请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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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盐城市征地拆迁案件对征地批文复议决定不服申请国务院裁决   盐城市征地拆迁案件对征地批文复议决定不服申请国务院裁决 Empty2013-04-22, 13:49

王春刚律师代理江苏省盐城市顾先生工厂拆迁纠纷,2011年6月1日,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复议决定,代理委托人顾先生向国务院提起复议裁决申请。

2011年3月11日,顾先生因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2010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批准盐城市南环路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1052号),依法向被申请人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作本文来自:开光佛珠手链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11】苏行复第101号),申请人对这一复议决定不服,特委托王春刚律师代理其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请求国务院裁决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1】苏行复第101号)及《关于批准盐城市南环路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1052号)

在向国务院递交的裁决申请书中陈述了以下具体理由:

第一、 征地程序违法,报批材料缺失,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涉案土地征地报批前没有依法进行“征地告知”,也没有依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故导致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足。故,该报批程序违法,侵害了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的申请人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报批材料中,“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上仅有村委会盖章,无农户签名确认,不能证明农户已经知情确认。《征地告知书》(盐国土资征告字【2009】第1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无法证实其本文来自:开光佛珠手链是否进行了“公告”及“公告”张贴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的时间、地点、承办人及见证人等。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无“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及确认时间。《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表上,仅有三位农户签名,该《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名》也无法确定是对何事项的签名确认。

第二,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

《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上所谓的“放弃听证”的记载没有相关权利人签字确认,属违法和无效。本案征地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土地管理法》第48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等权利人的知情、确认及听证权利。

第三,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所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南环路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前,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集体土地上实施非农建设规划的行为违法。

《关于批准盐城市南环路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1052号)作出的时间是2010年3月12日,申请用地单位是盐城市交通局,用地项目是“南环路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方式为“划拨”,而在2009年10月29日,在未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盐城市规划局向伍佑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位置同样在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批准的用地范围内,用地项目名称为“南环路串场河大桥东侧接线工程用地。”,2010年9月21日,盐城市规划局又针对同一块土地向盐城市交通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同样是“南环路串场河大桥东侧接线工程用地。”,

以上用地单位及用地项目均与向征地报批材料中及被申请人在征地批文中所批准的用地单位及用地项目不符并相冲突,从中不难看出,盐城市在向贵府申请办理涉案征地批准文件过程中,用地单位及用地项目都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故,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第四,《征收土地方案》中未落实申请人的地上物补偿安置费用。

在盐城市向贵府提交的报批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中,未落实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该项下为空白),在征收土地方案中未将申请人纳入补偿方案中,事实上也未就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五,《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真实,系伪造,申请人未与伍东村委会签订过该《合同》,申请人的企业、房屋、土地等相关权属手续齐全合法,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该由盐城市政府及用地单位依法给予安置补偿,而不是拿村委会出面做挡箭牌,非法侵害申请人的财产权利,被申请人在未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不顾申请人明确提出的该伪造合同行为的事实,故意在复议决定中对此予以确认,意在帮助盐城市有关部门对其涉嫌违法犯罪暴力毁坏财物等行为寻求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据。

第六,盐城市相关部门违反涉案征地批文中关于“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的要求,在未对权利人进行依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且工程即将竣工,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然在3月25日中纪委要求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刚刚下发后,既组织野蛮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之一是,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因在申请人厂房实施的野蛮暴力拆迁行为被申请人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已亲自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申请人也建议被申请人依法对盐城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敦促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但被申请人却置之不理,违法事实作出该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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