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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盐城 先锋岛拆迁 ***窝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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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江苏盐城 先锋岛拆迁 ***窝案(转载)   江苏盐城 先锋岛拆迁 贪污窝案(转载) Empty2013-04-22, 13:46

 先锋岛改造 骗子与“内鬼”勾结搞重复拆迁
  发布时间: 2011-10-18  来源: 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
    在已获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互相勾结,伪造手续,继续骗得拆迁补偿费用。尝到甜头后,甚至找来无主房,伪造手续虚假拆迁骗得补偿。记者昨天从亭湖和大丰法院获悉,参与先锋岛重复、虚假拆迁的4名当事人,分别被判刑五年多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此案也提醒管理部门堵塞漏洞,管理好拆迁资金。
  
  拆迁窝案
  
    位于市中心西侧的先锋岛,几年之间彻底改换了面貌,这里将成为城市又一商圈。我市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的两起案件,揭开了先锋岛当年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刑。
  
    先锋岛地块拆迁改造项目于2003年开始实施,原由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旧城改造项目办(后更名为市房投公司)委托原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后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2007年7月20日,该项目由市国投公司委托市拆迁大队实施。
  
    近期,我市亭湖法院对参与该地块违法拆迁的几名当事人进行判决。亭湖法院查出,从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胡某、任某某利用周某作为市拆迁大队工作人员,参与该地块拆迁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拆迁、虚假拆迁的方式,共同作案3起,骗取拆迁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525268.88元。其中,周某、胡某参与作案3起,共同骗取拆迁专项资金计人民币525268.88元;任某某参与作案1起,共同骗取拆迁专项资金计人民币250508.48元。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规模较大,相关的拆迁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如何让拆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仅需要拆迁部门规范运作,更需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初尝甜头
  
    2007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周某后,隐瞒其位于盐城市区先锋岛盐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大院内的租住公房,经产权人同意于2003年10月21日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领取拆迁费人民币67174.55元的事实,为谋求重复拆迁非法占有拆迁专项经费,对周某称其在该拆迁地段有上述住房需要拆迁,请周某帮忙,并允诺事后会感谢周某,周某表示同意。
  
    此后,胡某再次到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及盐城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证实该房屋已出售给胡某。周某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经办人,于2007年9月5日对胡某要求拆迁的住房进行了拆迁调查,并于2007年9月26日与胡某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
  
    就在拆迁调查期间,周某通过向他人了解得知,胡某的需要拆迁的房屋于2003年已经拆迁,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胡某完善了拆迁协议,并在拆迁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表上作为现场经办人签字,使胡某于2007年9月28日从市国投公司领取人民币136878.80元拆迁补偿费。后胡某送给周某人民币1万元,余款被胡某占有。
  
  再骗补偿
  
    2007年9月,任某某通过胡某介绍认识周某后,任某某、胡某隐瞒了任某某位于先锋岛泰山庙宿舍区5-103室的租住公房,经产权人同意在未结算房屋重置价的情况下,以其父亲名义于2005年12月31日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获取补偿安置款计人民币166000元的事实。
  
    为谋求重复拆迁非法占有拆迁专项经费,胡某对周某称任某某在该拆迁地段有上述房屋需要拆迁,请周某帮忙,周某表示同意。后任某某因其父亲生病需要治疗,出具委托书委托胡某办理其房屋拆迁事宜。
  
    2007年9月2日,胡某代任某某到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缴纳了人民币26800元的平房重置价。同日,周某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经办人,对任某某要求拆迁的住房进行了拆迁调查,并于2007年10月与任某某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房屋拆迁协议书。
  
    此后周某通过向他人了解得知任某某的房屋于2005年已以其父亲名义拆迁的事实,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任某某完善了拆迁协议,并在拆迁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表上作为现场经办人签字。
  
    2007年10月31日,胡某作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从市国投公司领取拆迁专项经费人民币277308.48元。胡某取出上述拆迁补偿专项经费后,以借的名义分给周某人民币4万元,给任某某人民币10万元,余款扣除房屋重置价后被胡某占有。
  
  三次得手
  
    连续两次重复拆迁得手,让他们觉得骗取拆迁款不是难事,进而做起了变本加厉的事。2009年1月份,周某、胡某商议,将先锋岛拆迁后遗留的无主违章建筑,使用他人名义进行拆迁套取拆迁专项经费。
  
    不久,周某寻找了位于泰山庙东巷21号的无主违章搭建建筑,胡某找到了在先锋岛无实际住房的徐某某。2009年1月6日,在没有向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缴纳平房重置价的情况下,周某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经办人,与徐某某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让他人填写了《关于收取泰山庙宿舍区平房重置价的通知》用于完善拆迁协议书。
  
    周某在拆迁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表上签字后,将上述协议与审批表交给拆迁人市国投公司审核、审批。胡某于2009年1月19日从拆迁人市国投公司套取拆迁专项经费计人民币137881.60元,后分给周某人民币3万元,支付给徐某某人民币2000元,余款被胡某占有。
  
  咎由自取
  
    终究纸包不住火。先锋岛地块拆迁中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迅速进入司法程序。鉴于三人利用了周某的职务便利,致使重复拆迁得逞,亭湖法院认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亭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周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由大丰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同样针对发生在先锋岛拆迁地块的违法行为。大丰法院查出,2009年3月,仇某某在担任先锋岛庙东地块拆迁指挥部补偿安置组组长期间,指使胡某在该地块一宿舍区以他人已拆迁过的房屋再作为拆迁房屋,骗取数额巨大。大丰法院以***罪判处仇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作者: 江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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