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胡审瞎判 盐城中院将错就错
—老新四军一家人九年奔波家破人亡依法维权难、难、难上天
江苏省盐城市新四军老战士宋蓬天、仇志杏一家于1997年在盐城开发区买房(房169、63平米、地362、12平米)并使用多年(评估报告:该房地产土地性质为国有,地处盐城开放大道103号,沿街、靠近盐城市海盐博物馆,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2003年市开发区拆迁办会同亭湖法院新河法庭多次上门,提出补偿37627、24元和一块135平米用地的拆迁安置方案,这种“圈地运动”式的“羊吃人”方案,自然遭到拒绝。拆迁办和亭湖法院气急败坏,转而又威逼卖房人签定拆迁协议,并由亭湖法院“依法裁定”并实施强拆。由此不难发现,拆迁办和亭湖法院存在恶意串通,肆无忌惮地损害买房人合法权利的实际情况,其性质是极其恶劣的,手段也是令人发指的。如今在被非法侵占土地上建成的酒店商城已喧嚣多年,而老新四军宋蓬天、仇志杏一家从此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走上了血淋淋的维权之路。时至今日这场历经“八年抗战”的讼争仍然未了,并再次踏上新的“解放战争”的征程。请听一位新四军老战士家庭关于拆迁之痛、诉讼之苦的血的呐喊、泪的控诉:
胡审瞎判之一:亭湖法院新河法庭和拆迁办在明知房屋已卖,并多次上门做买房人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仍威逼卖房人签定所谓拆迁协议,并“依法”作出强拆的“民事裁定书”[(2003)城民一初字第1665号],(审判长吴荣生)。正是这一“裁定”直接导致非法拆迁的实施。这是否属于“霸王硬上弓”、“生米做成熟饭”的流氓行为呢?当事人是否应当将亭湖法院和拆迁办共同推上被告席呢?
胡审瞎判之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双方自愿、依法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了房屋和房价款,一方提出反悔的,一般不予允许。在买房人向亭湖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亭湖法院居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2006)亭民一初字第1864号],(审判长陆娟)纵观全国各地见诸报端的类似案例,无一例是支持见利忘义的卖房人违约要求的,但亭湖法院却置明确的法律规定于不顾,反其道而行之,开创了全国办理此类案件胡审瞎判的先河。此案后被中院依法撤销并发回重审[(2007)盐民一终字第0193号]。
胡审瞎判之三:一次重审死了三个人。在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半年内,亭湖法院未作任何审理,原告仇志杏老太被活活气死。随后被告和亭湖法院院长也相继死亡。
胡审瞎判之四:一次重审换了三个审判长。他们是蔡金铎(盐城市知名法官)、倪明、张绍武。
胡审瞎判之五:一次重审审了16个月。期间无任何新的证据,而这还是向院长多次反映的情况下才取得的“实效”。
胡审瞎判之六:另案起诉一审审了27个月。在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后,原告于2009年7月向亭湖法院提交财产损害赔偿的诉状,至2011年9月21日拿到判决书。
胡审瞎判之七:“买鸡给鸭”式的判决。该财产损害案的诉请是赔偿同等面积同质量的房屋,此诉请合理合法。但亭湖法院却判决赔偿433255元[(2011)亭民初字第0726号]。正如当事人“上诉状”讲的该判决“买的是鸡、给的是鸭”,明显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长解释:“赔房屋不好判”;上诉人想不通的是:违法拆迁好判,依法赔偿反而不好判?难道要求赔偿的是那不好弄的导弹核武器?难道“不好判”就可以瞎判吗?
胡审瞎审判之八:失效评估做依据。2011年底的一、二审判决,均依据2009年7月16日的鉴定价,该鉴定价已大大超过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一年应用期,涉案的司法鉴定报告已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胡审瞎判之九:前案后案分不清。盐城中院判决书称:“一审法院将其按照起诉时价格判决拆迁中心折价赔偿符合法律规定”,〖(2011)盐民终字第1789号〗,而本案一审法院立案时间是2011年1月17日,故2009年7月16日是前案的起诉时间;将前案时间作为本案起诉时间,真不知是脑残还是眼瞎。看到二审不公判决后,原告宋再生气愤难平,他说难怪强势的拆迁人违法侵权,侵权可以少补,应补不补,反占便宜,宋再生一气命呼,于2011年12月29日死亡,年仅49岁,法院成为拆匪的帮凶。
胡审瞎判之十:不同法律关系理不清。本案房屋被非法拆除,是明显的侵权案件,一、二审法院却作合同纠纷审理;连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都分不清,分不清就瞎审。
胡审瞎判之十一:同一法律关系还是理不清:《侵权责任法》十五、十九条规定,应包括房屋损失和因房屋损害产生的其它损失;但一、二审法院却胡判是二个法律关系,随意剥夺申请人要求因房屋损害产生的其它损失的权利。如此判决,难怪强势的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随意侵权,违法拆毁弱势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这与强夺强占还有什么区别?而法院是非颠倒,黑白不分,无疑成了拆匪的帮凶,是典型的“官官相护”。
胡审瞎判之十二:超诉请判决违法。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原告只有二诉请:一是赔偿同等质量、同区域、同面积的房屋(产权调换),二是赔偿其它损失,此诉请合法有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原告的诉请,是否支持进行审理和判决,而一、二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房屋的诉请未作审理,却移花接木,超诉请审理判决,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胡审瞎判出人命、无德无才酿错案。一错再错,不仅令人愤怒,更令法律蒙羞。难怪当地群众讲这样的人民法院是“人命法冤”。常闻这里杀法官,那里炸法院的事情发生。但他们为什么要杀法官而不杀他人?炸法院而不炸其他?难道杀法官是为了送那些污秽的灵魂到天堂去进行净化?难道炸法院是为了荡平那倾斜病危的法律大厦。愿这样的“佐罗”今后不要再现,更愿人民法院能早日撑起公平正义的蓝天,为广大群众“遮风挡雨”。
各位看官,如要核实笔者所述具体情况,请直接联系:江苏省盐城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宋义克 电话0515-12351。yc195959 于 2012/1/20 10:46:2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