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0〕124号)
发布日期:2011-12-31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37
意见明确,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老城区实行分区域定点安置,多渠道筹集住宅安置房源、规范认定房屋性质、统一拆迁奖励补助标准等。
盐政发〔2010〕124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提升城市功能,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
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交易均价,以指导房屋拆迁评估。对居住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在依法支付拆迁补偿金额外,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二、老城区实行分区域定点安置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 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鼓励市区居住用房拆迁由老城区向外疏散跨区域安置。老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提供至少一处安置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 选择建成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定点安置;选择新区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4定点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处安置房,在定点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销售价执行;实际安置面积没有达到安置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分别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根据拆迁时点结合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商品房交易价格,核定拆迁人制定的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房价格。
建成区和新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多渠道筹集住宅安置房源
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安置房源。在老城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商品房安置房源。在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20%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组织团购房源,扩大安置范围。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价格和普通商品住宅房源情况,向拆迁人提供房源计划,组织拆迁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给被拆迁人更多的安置选择。
加快定点建设,保障安置需求。为不断疏散老城区人口,在建成区和新区范围内,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要加大市、区两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参与开发建设中低价商品房的力度,切实满足市区拆迁安置需求。
四、规范认定房屋性质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是指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直接从事对外营业的部分)、娱乐、餐饮、服务行业的用房,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按土地使用证确定;其他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仓储、医疗、文教、交通运输、手工作坊等用房。
被拆迁房屋面积及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涉及土地性质、取得方式、面积等不明确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确定。
五、统一拆迁奖励补助标准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提前搬家让房的奖励采取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标准为:被拆迁人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人房屋合法面积在45-90平方米的(含90平方米), 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人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具体奖励办法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拆迁实施方案需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被拆迁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性补助的,要统一补助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一般对身患癌症、白血病、红斑狼疮、尿毒症和重大器官移植以及一、二级残疾等补助1万元/人,其他残疾(凭残疾人证)补助5000元/人,低保对象每户补助5000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拆迁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中支付。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