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设局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盐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盐市建字〔2005〕044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的规定,现将盐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 关于对自行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
对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使用性质评估补偿。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持续营业至今的,对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二、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元,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但最高不超过8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7元;仓库、生产及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费用的补助费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一、二类区每月200元,三类及以下类区每月15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一、二类区每月每平方米8元,三类区每月每平方米6元,其它类区每月每平方米4元。
四、停产、停业补偿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
五、青苗、树木、花卉补偿标准
(一) 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 多年生经济作物砍伐和移植补偿标准(元/株)
品种砍伐补偿移植补偿桃、李、杏、梨、柿、苹果等果树50-2005-10葡萄20-403-6湖桑20-304-6注:表中未列品种可参照上表所列标准补偿,苗木迁移只补偿迁移人工费;葡萄已植3年以上,其它品种0.3米处躯干周粗在10厘米以上的,按砍伐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标准补偿。
(三)零星树木和花卉补偿标准(元/株)
类别规格补偿标准移植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5公分以下3-55-10公分5-10砍伐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 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树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 树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10-15公分60-8025公分以下40-6035公分以下40-2035公分以上20-4010-15公分60-8020公分以下40-6030公分以下20-4030公分以上10-20花木 、苗圃移植
1、 生产性花木,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其市场价格 的10-15%计算迁移费,死亡率和影响生长因素按实计算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参照果树移植费用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六、被拆迁人拆迁后重新购房或建房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交费标准
(一)拆迁前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规定标准收费;拆迁前已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住宅50元/户;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宗。市政建设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及土地储备项目按以上标准减半收费。
(二)拆迁前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规定标准收费;拆迁前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与被拆迁房屋占地等面积的部分只收取工本费,单位10元/本、个人5元/本,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收费。
七、拆迁服务费
委托单位应付给拆迁单位补偿总费用不超过3%的拆迁服务费。拆除房屋中有违法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在整个拆除房屋面积中所占比例相应增加拆迁服务费。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建设局
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