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城 市 公 安 局
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
为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状况,现就市区道路交通组织通告如下:
一、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区域划分
市区道路划分为市区外围道路、市区内围道路、市区中心区道路和市区过境道路:
1、市区外围道路:西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北、东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南(均不含上述路段)范围内所有市区道路;
2、市区内围道路: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均包含上述路段)范围内所有的道路;
3、市区中心区道路:太平路和小海路(含上述路段)以东、黄海路(不含)以南、文港路(不含)以西、青年路(不含)以北范围内所有道路;
4、市区过境道路:新204国道、新234省道、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希望大道。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摩托车通行规定
1、三轮摩托车通行规定
三轮摩托车禁止在市区西环路(不含)以东、新洋港河以南、通榆河以西、新都路(含)以北范围内道路通行。过境三轮摩托车可从市区过境道路通行。
2、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通行规定
(1)禁行路段
建军路(开放大道至登瀛桥)、解放路(黄海路至青年路)、开放大道(黄海路至青年路)禁止所有二轮摩托车通行。
(2)限行区域:新洋港河以南、通榆河以西、新都路(不含)以北、西环路(不含)以东范围为二轮摩托车限行区域。
①凡车籍登记地址在上述限行区域内的二轮摩托车,准许在上述禁行路段以外的道路通行。
②凡车籍登记地址在上述限行区域外的大市区号牌(包括亭湖、盐都、开发区、城南新区,下同)的二轮摩托车,准许在市区新洋港河以北、通榆河以东、新都路(含)以南、西环路(含)以西的道路以及青年路通行。
(3)非大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禁止进入新234省道以南、新204国道以东、希望大道以西、南环路以北范围道路通行(不含上述路段)。
(二)货运机动车通行规定
1、限时通行的区域和路段
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天山路以西、世纪大道以北(不含青年路及上述路段)范围内所有道路,早7时至晚8时禁止货运汽车通行,其中建军路(文港路至小海路)、开放大道(黄海路至青年路)、解放路(世纪大道至黄海路)、大庆路(文港路至西环路),早6时至晚10时禁止货运汽车通行。
青年路(范公路至西环路)、世纪大道(文港路至西环路)每日交通高峰期的四个时段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具体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示的时间执行。
2、市区内围道路通行规定
(1)服务市民正常生活需要的市政、供水、供电、绿化、环卫、邮政、燃气等车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明文规定的货运汽车,由交巡警支队免费核发长期通行证,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方向通行。各重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须在禁行区内长期通行的,由交巡警支队合理安排时间、路线、方向,免费核发长期通行证。凡运送粮油、水果、牛奶、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每日20:00至次日7:30,可在市区道路通行,无须办理通行证。
(2)大市区号牌核载2吨(不含)以下用于商家服务上门和物流快递的轻型厢式或封闭式载货汽车、微型载货汽车,根据在市区物流运输需要,由交巡警支队免费核发长期通行证,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方向通行和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①交通高峰期禁行。交通高峰期冬春季为上午7:15—8:45、10:45—12:15、下午14:00—15:00、16:30—18:30;夏秋季为上午7:15—8:45、11:00—12:30,下午14:00—15:00、17:00—19:00,路***通标志所标示的禁行时间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按标志时间执行。
②交通拥堵路段禁行。具体为:建军路(登瀛桥至文港路)、解放路(黄海路至青年路)、人民路(黄海路至建军路)、迎宾路(毓龙路至南城河路)、纯化路、剧场路、新西门路、滨河路(具体见路口禁令标志)。
(3)车辆单位或车主住址位于限时通行的区域和路段内,且车辆可停放在内部专门停车场的2吨(不含)以下货运汽车,经辖区交巡警大队审核后可由交巡警支队免费发放通行证,允许避开交通高峰期,从核准的线路方向进出。
3、特殊车辆通行规定
(1)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规定
市区内围道路全天候禁止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2)渣土运输车及混凝土搅拌车等专项作业车通行规定
市区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新都路以北、希望大道以西(含上述路段)范围内所有道路禁止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工程车辆通行。凡需在上述禁行道路运输渣土的,须到市城管、公安交巡警支队分别办理准运证、通行证,方可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混凝土搅拌车凭施工供货合同到市交巡警支队办理通行证,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通行。
(3)轮式机械车、起重车等专用车辆通行规定
各种轮式机械车、起重车、勘察测量车等专用车辆不得进入市区货运车辆限时通行的区域和路段通行。因施工需要,凭工程建设合同可在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办理通行证,按核准的路线、时间通行。市区道路禁止各种非轮式工程机械通行,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使用大型平板车装运至工地。
(三)教练汽车通行规定
市区内围道路禁止教练汽车通行,市区内围道路以外路段,禁止教练汽车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进行教学训练。具体训练路线由市交巡警支队根据各驾校位置及进出驾驶人考试中心路线并征求相关执勤大队的意见确定,逐车免费核发通行证。所有教练汽车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教学训练。凡培训场地位于市区内围道路范围内的驾校,可到交巡警支队办理教练汽车通行证,按核准的路线、时间进出市区内围道路。
(四)营运客车、出租汽车通行规定
所有长途营运客车,按营运线路分站停靠。凡营运起迄车站位于市区内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持有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进站证》和市交巡警支队核发的《通行证》,在指定的路段进出市区、在指定的场地停靠。无上述双证的营运客车,禁止进入市区道路通行。指定的路段是指过境道路以及从车站就近驶入过境道路的路段,指定的场地是指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明确的车站。出租汽车禁止乱停乱靠乱掉头,在市区中心区道路设有出租车停靠点的道路上,限在专门停靠点停靠上下乘客,在其它未设出租车停靠点的道路上,依法靠道路右侧停车上下乘客。
(五)非专业营运客车通行、停靠规定
市区单位接送职工和学生的自备大客车、校车等需市区道路行驶及停靠上下客的,由交巡警支队核发停靠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指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未领取停靠证的所有非专业营运大型客车,禁止在市区内围道路通行。旅游公司的大中型客车进出市区内围道路须由交巡警支队核发通行证,且不得在市区内围道路停靠。
三、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定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时,遇有红灯信号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不得越线停车。在导流岛的交叉路口须在导流岛内停车等候绿灯信号,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通行。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过街应当在遵守交通信号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捷通过,不能一次性过街的,应当在行人等候区驻足,等候绿灯二次过街。
三轮车通行规定另行制定通告发布。
四、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市交巡警支队根据市区道路停车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临时停车泊位,供小型汽车临时停放。大中型客车、货运汽车禁止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必须进入专门停车场停放。所有临时停车泊位由交巡警支队依据市政府《盐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收费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没有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两侧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汽车。
五、单向通行及高峰禁行道路
1、老人民南路(东闸桥至开放大道):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由东南向西北通行;
2、剧场路:建军路至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门路段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通行,第三人民医院东门以东及以北路段实行机动车双向通行;
3、儒学街: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行;
4、海龙路(黄海路至毓龙路):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通行;
5、长坝路:交通高峰期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交通高峰期时间与货运汽车相同);
6、纯化路: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通行;
7、环城南路(酒厂路,板桥南巷以西):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8、新西门路: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行;
9、海纯路(人民路至文港路):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10、榆河路(开放大道至文港路):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通行;
11、育才东路(开放大道至文港路):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通行;
12、工农路(建军路至旭日路):上放学高峰时段禁止机动车通行(具体时间根据学校上、放学时间确定,见路口标志);
13、旭日路:7时至19时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14、希望路:上放学高峰时段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通行(具体时间根据学校上、放学时间确定,见路口标志)。
六、禁止左转规定
在市区主干道与部分支路、巷道口,为保障主干道畅通,禁止机动车左转弯进入主干道。具体地点见各路***通禁令标志。
七、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市区占道施工由交巡警支队负责审批。占道施工的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应当完善交通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5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交巡警大队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通报道路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施工致使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交通事故定责,由有关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限速、测速规定
市区内围道路和市区外围道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及交通流量实施限速管理,设置用于测速的固定电子监控设备和流动测速设备,具体见道路限速标志和测速提示标志。
九、其他管理要求
未经交巡警支队批准,不得封闭道路,不得在道路两侧开设支路、叉口。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净空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广告牌、标志牌。
十、罚则
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记分、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行政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地过境车辆因不熟悉本地规定有轻微交通违法的,予以教育警告处理。
本通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局以前发布的相关通告中有关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