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四川、青海、甘肃等省的个别藏族地区,因受人煽动教唆胁迫,发生了多起自焚事件,自焚的既有僧人也有在家人,看到鲜活的生命遭受戕害,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感到震惊和痛惜。自焚这种以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既违背了人类自身繁衍生息的伦理本性,又违背了现代社会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文明理念,同时更违反了佛教戒杀生包括不得自杀或教人自杀的教义教规,是极其错误和愚昧的。国内佛教界人士既惋惜年轻僧人的鲁莽行为造成的后果,又对这种行为对藏传佛教名声产生的消极影响表示极度担忧。但是这样的错误行为,却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励和推崇,更有一些境外势力把自焚者奉为“民族英雄”。面对如此多的自焚事件,人们不禁在问:僧人自焚到底是为哪般?是什么让这些鲜活的生命走上不归的自戕之路?佛教的教义教规是如何看待自焚的?为何自焚是对佛教根本戒律的践踏?佛教的生命观是怎样的?佛教是如何解读生命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生死问题的?
对此,中国佛教协会于2013年1月16日至17日,在四川成都举办“佛教生命观研讨会”,就四川、青海、甘肃交界地区发生的自焚事件,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及南传上座部佛教三大语系约40名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以“慈心悲愿、善待生命”为主题进行研讨。
与会佛教人士指出,“慈悲”和“不杀”是佛教生命观的核心价值理念。具有2500多年传统的佛教始终以慈悲为怀,把“不杀生”列为根本戒律。作为佛教徒,理应坚持正信,阐扬正见,持戒守法,以大慈大悲之心,珍惜人身,善待生命。
对境外一些人散布的言论,与会人士从佛教教理教义上予以澄清,阐发了正信佛教的观点。针对自焚不违背佛教戒律的言论,三大语系佛教人士引用《阿含经》、《梵网经》等佛教经典明确指出,自杀是违反戒律的行为。
本期《视点·观点》以“就藏区僧人自焚事件看佛教生命观”为题,就近日召开的“佛教生命观研讨会”,集结佛教界人士、专家学者的观点,解读佛教如何看待自焚,如何树立佛教生命观,以此来认清是非,抵制邪说,以戒为师以法为依,保护僧俗群众的生命安全。2013年01月18日 18:41:24 佛教在线
中国佛教协会传印长老在出席云南西双版纳总佛寺大雄宝殿开光活动期间,与云南省汉、藏、南传佛教界人士进行了座谈。
在座谈中,传印长老说,近日新闻媒体报道,我国四川、青海、甘肃等省的个别藏族地区,因受人煽动教唆胁迫,发生了多起自焚事件,自焚的既有僧人也有在家人,我感到十分痛心和惋惜。
佛教认为人身难得。众生在无量劫的轮回中,获得人身的机会如“盲龟值木”,极为难得。对修学佛法来说,人身无八无暇、有十圆满,是学习佛法最好的善缘条件。无论我们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追求世间的幸福生活,还是修学佛法,追求出世间的解脱利益,都要依靠这极为难得的宝贵人身。
传印长老指出,佛教既反对杀生,也反对自杀,更倡导护生。对自杀行为,佛陀有明确的呵责和禁止:“汝等愚痴,所作非法!岂不闻我所说慈忍护念众生,而今云何不忆此法?”并制定戒律:“若自杀身,得偷罗遮罪。”因此,所谓“自焚不违背教规教义”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同时,佛教认为劝诱、鼓励、赞叹自杀,及为自杀行为提供条件和方便,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罪业。佛严厉呵责道:“汝等愚痴!自手杀人、教人自杀,有何等异?!”并制定戒律:“若比丘自手杀人、教人自杀,得波罗夷不共住。”“若教人杀,若教自杀,誉死赞死……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道宣律师也说:“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丛七众赞美其人,令生欣乐,并如律本结重。”所谓“波罗夷”,意译为“断、灭”,喻如人的咽喉被割断了,生命断灭;戒律若犯此罪,即丧失了法身慧命,是佛教戒律中最严重的罪行,将被永远逐出僧团,道果无分,死后必堕地狱(文中引用文字部分皆出自佛教完存五部律典:摩诃僧祗律、十诵律、昙摩德(四分)律、弥沙塞(五分)律、根本说一切有部律)。
传印长老强调指出,总之,自杀和劝诱鼓励他人自杀,都违背佛教戒律,也与佛教人身难得、慈悲护生的教义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