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盐(南)征补告字[2012]第05-1号
依据苏政地[2012]530号批准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市2012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位于新都办事处东进居委会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24.197公顷。其中:耕地14.8874公顷、其他农用地1.8287公顷、建设用地3.4784公顷、未利用地3.9948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耕地、其他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盐都区16000元/亩 ,未利用地8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盐都区农用地14000元/人;
3、水利设施补偿标准:1000元/亩
4、青苗补偿标准:盐都区1120元/亩(耕地面积)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保安置。按照盐政发[2006]027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11月1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联系人:刘尧,联系电话:86660030。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2012年10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新都办事处益丰居委会、民富居委会、伍冈居委会、益丰居委会境内37.849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苏政地 [2012]530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址范围)
该批次位于盐都区新都办事处伍冈居委会境内,征收范围详见宗地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8.7706公顷。其中:耕地6.3250公顷、其他农用地1.3185公顷、建设用地0.5016公顷、未利用地0.625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耕地、其他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盐都区16000元/亩,未利用地8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盐都区农用地14000元/人;
3、水利设施补偿标准:1000元/亩
4、青苗补偿标准:盐都区1120元/亩(耕地面积)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保安置。按照盐政发[2006]027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依据苏政地[2012]530号批准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市2012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位于新都办事处民富居委会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4.3421公顷。其中:耕地3.56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926公顷、未利用地0.4892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耕地、其他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盐都区16000元/亩 ,未利用地8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盐都区农用地14000元/人;
3、水利设施补偿标准:1000元/亩
4、青苗补偿标准:盐都区1120元/亩(耕地面积)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保安置。按照盐政发[2006]027号《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11月1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联系人:刘尧,联系电话:86660030。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