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墓地骨灰盒然后向死者亲属敲诈钱财,共作案10起(其中未遂6起),敲诈得人民币953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盗墓者设施勒索罪作出一审判决。
葛某伙同项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1月间,至大丰市及射阳县某乡镇等地,采取先盗取墓地骨灰盒然后向死者亲属敲诈钱财的手段,敲诈勒索作案10起(其中未遂6起),敲诈得人民币9530元。案发后,葛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葛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葛其龙部分犯罪未遂,未计入犯罪总额,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遂作出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葛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