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分局城管队长受贿领刑14年 任职两年存款逾两千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集中宣判系列受贿案。此前因任职两年,银行入账逾两千万元人民币而备受关注的原广州白云区太和镇城管执法队长王宝林,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宝林在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队长及主持白云区太和镇城管办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20次收受请托人邓某城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417万元、黄金制品500克(价值15.883万元)。
与此同时,王宝林于任职期间,在其本人名下的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及其实际控制下的银行账户先后多次存入现金共计2071.89万元,扣除受贿所得及其它有证据证明来源的所得后仍有差额689.51万元,王宝林无法说明来源。
王宝林2005年从部队退伍转业,2009年调任广州白云区太和镇城管执法队队长,分管行政执法业务、建筑工地管理等。2011年12月,王宝林被中共广州市纪委双规。2012年11月,其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对受贿事实及数额供认不讳。
法院遂于12月17日决定对王宝林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4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1106.51万元及黄金制品500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