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石油产品明年起全部征收消费税
国税总局出新政,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
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
征收消费税。”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此前,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
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
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
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
且亦按照1元/升来征收。
产品符合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
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同时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将外购的消费税
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
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目前92号等成品油价格里已经含有消费税,不受此项新政影响。
2008年国家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发现
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
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
税产品销售。如此一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
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
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通过了
解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
了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