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志红主席:
您好!
我是盐城的农民陈华局,为寻找被镇政府强行抱走女儿的下落,再次写信向您求助。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在2014-02-27 09:29人民网江苏视窗呼声反馈中答复里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合。在此我也想与省权益部康丽康部长探讨一下收养法的内容:
一:康部长你知道收养法第4条是怎么规定的吗?普法给你: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弃婴 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请问:陈华局夫妻属于这三类人吗?
答:不是。
二∶康部长你知道收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吗?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省妇联机构的权益部还好意跟当事人普法,权益部调查镇政府、(我现任镇党委领导都讲我的诉求合理合法,只因跨地区级别小无法对接。)东台社会福利院他们两个单位有什么资格送养他人孩子呢?呼声反馈就是你们对当事人一个答复吗?你省妇联领导不是法盲是什么?
康部长、省妇联领导你们都深知:一切要建立在合法基础上才合法的,我们的女儿被镇政府非法夺走、东台社会福利院又在违法基础上接收我女儿、送养我女儿,这样程序过程合法吗?有没有按照国家民政收养弃婴条例来执行呢?显然明显东台社会福利院程序违法,福利院对孩子去向又隐瞒,嘴上是送养他人,实质上是拐卖。这不是犯罪是什么呢?
虽然东台公安局在2014-4-24日,才出具给我不予立案答复。与你们省妇联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呼声反馈中答复迟了近两个月。你们省妇联调查结论从何而来?【人民网江苏视窗呼声反馈:二是经向盐城市公安局了解情况,经公安调查核实,东台市福利院送养、收养手续齐全,孩子去向清楚,不构成刑事案件。】《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照法律规定,省妇联权益部康部长就是法盲一个!
于是我深深疑问:你们妇联难道没有学习:“群众路线实践教育吗?”是否形式主义?
缪志红主席
我们想,您肯定能理解我们失去女儿的痛苦,理解我们寻女之旅的煎熬,理解我们这样苏北农民维权的艰难!我们恳求您再次伸出援助之手,帮我们早点打开东台福利院封锁的大门,帮我们早点找到女儿的下落,让我早日父子、母子团聚我们全家永远对您感恩、铭记在心!再次恳求您了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