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试行)
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来盐创业就业,做好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现就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更大规模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一)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对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及责任主体抓紧组织实施,加大征收拆迁力度、融资力度和招商力度,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城投集团、国投集团)
(二)大力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适时提高货币化补偿补助标准,引导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原则上政府以后不再新建安置房,通过向市场团购普通商品房和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安置问题。(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在充分利用现有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基础上暂停新建经济适用房,通过发放货币补贴,鼓励保障对象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成套住房,缩短保障对象轮候期。市区剩余经济适用房可面向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四)积极优化拓展公租房和廉租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房源,也可通过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通过以上方式筹集房源的,可计入年度住房保障考核目标任务,享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审计局)
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鼓励各类主体创业就业
(五)鼓励各类主体进城创业就业。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对购买新建非住宅用房的创业就业人员,给予总房价1.5%的奖励,市、区两级按财力分成比例分担,购房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具体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办法。
(六)支持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市、区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快大型住宅小区配套新学校的建设,满足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求。进城创业就业人员子女需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创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居住性质的《房产证》等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范围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管辖范围制定。
三、大力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七)支持各类人才在盐置业。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对在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拥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单位业务骨干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不超过2万元),市、区两级按财力分成比例分担,购房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八)大力招引高层次人才。对在盐创业就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及以上层次人才,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3年内按实给予购房贷款贴息,每月贴息不超过3000元。市本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其他单位由市财政按50%予以补助,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补助,可列入经营成本。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贷款贴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逐年结算。所购房屋未满5年上市交易的,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贴息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
(九)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放宽到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大市区(高速围合圈范围内及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年10月28日前已签订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如解除合同重新签订备案,不享受补贴补助奖励政策。本意见由各牵头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