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盐政发〔2009〕68号)第十三条、三十条规定:个人医疗账户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确定不同的划入比例:35周岁及其以下者,按本人缴费工资4%划入;36周岁至45周岁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划入;46周岁及其以上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7%划入。参保人员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每人每月划转6元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近年来,我市出台了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0〕188号)和《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规定:每年在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中提取划分基数的1%,设立职工门诊统筹基金;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设立大病保险基金。
综上所述,现个人每月医疗账户划入计算方法为:
个人医疗账户划入金额 = 缴费基数*〔原划入比例-1%(门诊统筹)〕-6元(大额医疗保险)-1元(大病商业保险)
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除门诊看病外,还可以为直系亲属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支付健康检查费用等。自2014年10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范围还会得到进一步拓展。例如: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本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支付健身费用等。
如有疑问可拨打 12333服务热线或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咨询电话0515-8839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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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回复。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0日
根据《盐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盐政发[2009]6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超过1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不超过2万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
您已参保满2年以上,因此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21号)文件规定: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2013年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
如有其他问题,请具体咨询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医疗管理科。电话:8839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