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北京上访地方拘留”违法后 访民又遭“拘”10回
陈必霞 身份证:320924194809222920 联系电话:1377014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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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射阳县海河医院退休职工陈必霞,自1997年以来,与老公一起实名举报海河医院院长倪新春、射阳县卫生局局长徐勇(现任社保局局长)勾结继任院长杨晓玲(现任县二院院长),在扩建海河医院过程中,涉嫌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他们将无建筑资质的亲戚挂靠县建筑一公司,建设海河医院的门诊楼、宿舍楼、防保楼、病房楼(8栋)工程;被质监部门鉴定门诊楼属危房;其它房均有漏雨漏水等现象。
早前,老公因举报贪腐,遭打击报复迫害。县卫生局、县纪委、县检察院却以“***挪用”将老公待岗,后死于县中医院(医疗事故)。
为此,陈必霞进京上访,2000年1月3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
再次进京后,2006年10月11日被县公安局以扰乱了单位(中纪委等)工作秩序为由,对其实施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陈必霞在2007年1月8日,向射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局2006年10月11日作出的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4月1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射行初字第0010号判决维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久,盐城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盐行终字第0043号,撤销原判,判决发回射阳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10月15日射阳县人民法院[2007]射行初字第0019号,判决维持射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2月盐城中级人民法院(2009)盐行终字第0113号,继续维持射阳县人民法院原判。
2010年12月15日盐城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盐行再终字第0003号中,“法院再审后认为:陈必霞的信访事项尚未终结,且无证据证明陈必霞存在非法上访扰乱(北京)单位秩序的行为。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2009年12月17日(2009)盐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及射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5日[2007]射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射阳县公安局2006年10月11日射公(治)决字[2006]第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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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必霞“胜诉”后,依法向射阳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报“非法拘禁”案等,等来的不是赔偿和立案,却是变本加厉的被拘留和关学习班。
上访期间,射阳县政府组织,县卫生局,信访局,公安局、法院不仅不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还加大打击报复力度。陈必霞又被公安拘留、被强关学习班10次。遭遇非人折磨,四九天强行插胃管用冷水灌注,两次被违法鉴定是“精神病”,最严重2012年9月被关“黑牢房”近5个月。
陈必霞被“非法拘禁”累计12次、379天;县政府还利用射阳电视台曝光等手段,败坏其名誉。
陈必霞举报贪腐和上访维权的16年间,身体和精神健康遭遇极大的伤害、经济损失巨大。
射阳县委县政府、卫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中纪委、原卫生部、江苏省纪委、江苏省信访局、江苏省高检、江苏省高院、盐城市纪委、中院等等有关单位,多次作出的批示,无动于衷、不理不睬。目前,涉嫌犯罪者仍逍遥法外,陈必霞申请的国家赔偿仍遥遥无期。
盐城法院判决书到射阳县就是废纸一张,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无人理会、非法拘禁无人受理。陈必霞告一次状,遭“拘”一次,在射阳县,上级部门的批示和督办函等,就是访民的“逮捕通知单”!催命符!
盐城离法制政府还有多远?射阳何时才能有法制?